近日,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其他二審行政判決書公開,案號(2021)京行終2956號,審理法院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判決書顯示,華為公司因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稱訴爭商標系華為公司的核心商標,經大量宣傳和使用已具有較高知名度和較大影響力,與引證商標未構成近似商標。
二審法院認為,訴爭商標“泰山”與引證商標“泰山網”等分別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華為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結果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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