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知道“保時捷”商標是用于汽車的,卻不知道一家制衣公司也曾注冊“保時捷”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襪子。不過,最終“保時捷”商標在襪類商品上的注冊因連續(xù)三年未使用而被撤銷。本期值班熱線,天津優(yōu)法律師事務所的姚丹律師將就案例為廣大的商標權人講一講,對商標如何使用才是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
案例回放:1992年10月20日,南海合興襪業(yè)制衣有限公司獲準注冊“保時捷”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襪子,商標注冊號為615321。2006年,德國保時捷股份公司向國家商標局提出申請,要求撤銷南海合興襪業(yè)制衣有限公司注冊的“保時捷”商標,德國保時捷股份公司認為:該商標于2003年2月24日至2006年2月23日期間,沒有進行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最終,“保時捷”商標在第25類襪類商品上的注冊因連續(xù)3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銷。
律師講解:對商標如何使用才是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呢?商標的使用是指在商業(yè)活動中,使用商標標識標明商品的來源,使相關公眾能夠區(qū)分提供商品的不同市場主體。商標只有通過使用才能在市場活動中發(fā)揮其功能,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只有符合下列條件才能構成商標的使用。
第一,商標的使用應當是真實的、具有一定商業(yè)規(guī)模的使用,對商標的使用是為了創(chuàng)設或維持相關商品或服務的市場份額。
第二,商標的使用應當是公開的使用,要能夠向消費者昭示商標的標識,發(fā)揮商標識別來源的作用。
第三,商標的使用應當是在商標核定商品上的使用。
第四,商標的使用可以是商標權人自行使用,也可以是他人經(jīng)許可使用以及其他不違背商標權人意志的使用。
但下列情況不構成對商標的使用:第一,僅有轉讓或者許可行為而沒有實際使用注冊商標。第二,僅是公布商標注冊信息、聲明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
上述案件中,南海合興襪業(yè)制衣有限公司為證明曾使用過“保時捷”商標,向商標局提交了下列證據(jù):南海合興襪業(yè)制衣有限公司曾委托其他公司印制“保時捷”產(chǎn)品的外包裝(包括襪牌、襪盒等),“保時捷”品牌襪子代理合同書,商標發(fā)生過轉讓的合同及證明。但是,這些證據(jù)并不能證明標有“保時捷”商標的外包裝已被實際使用于襪類商品上,并真實地進入商業(yè)流通領域,被消費者所認知。商標轉讓行為本身并未使“保時捷”商標發(fā)揮面向消費者昭示商品來源的功能,因此,不屬于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