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蕪湖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近期審結一起涉及“紅旗大個子麻辣燙”商標侵權案件。原告陳某于2011年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注冊 “紅旗大個子麻辣燙”圖文商標,商標有限期自2011年3月21日至2021年3月20日止!凹t旗大個子麻辣燙”在蕪湖地區(qū)具有較好經營聲譽,2009年、2016年分別被評為“蕪湖十大名小吃”和“安徽特色小吃名店”稱號。原、被告于2012年6月8日簽訂《加盟協議書》,約定由邵某加盟“紅旗大個子麻辣燙”,在東郊路38號設立分店,陳某授予邵某使用“紅旗大個子麻辣燙”招牌,一次性支付20000元加盟費,加盟期限截至2015年6月8日。加盟期限尚未屆滿期間,被告將招牌“紅旗大個子麻辣燙”更名為“東郊路大個子麻辣燙”在原經營地址繼續(xù)進行經營,突出使用了“大個子麻辣燙”字樣,且在美團網,外賣包裝上均使用“東郊路大個子麻辣燙”字樣。2015年1月21日,被告向國家商標總局申請“東郊路大個子麻辣燙”商標,陳某遂向向國家商標總局提出異議。案件中止審理期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作出“東郊路大個子麻辣燙”商標不予注冊的決定,決定認為雙方異議人處于相同地域,且雙方商標整體上較為近似,故雙方商標已構成使用于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并存在使用易導致消費者混淆和誤認。原告訴至法院請求確認被告邵某構成商標侵權,并要求停止侵權。
被告辯稱:被告所經營的“東郊路大個子麻辣燙”餐館不侵犯原告注冊商標權,雙方簽署的《加盟協議》已經因協議期滿而終止,原告主張的侵權事實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案經審理認為:原告陳永霞系“紅旗大個子麻辣燙”文字與圖形注冊商標專有權人,該商標在合法期限內其專用權應受法律保護。原告經營的“紅旗大個子麻辣燙”商標在蕪湖消費者及相關公眾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和良好的聲譽。被告邵某經營的“東郊路大個子麻辣燙”與原告在先注冊的“紅旗大個子麻辣燙”商標屬于相同或類似服務上。被告在其經營的餐館招牌、線上平臺等醒目位置使用原告商標中核心標識“大個子麻辣燙”字樣與原告注冊商標構成了商標近似。且被告曾與原告達成加盟協議,加盟期限屆滿后雙方未續(xù)簽,被告更名使用“東郊路大個子麻辣燙”,但因經營范圍和經營地址一致足以使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錯誤認識,將被告經營的餐飲服務與原告的餐飲服務產生一定聯系。故被告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相同服務類別上使用與原告注冊商標相同、相近似商標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故原告要求確認被告構成侵權,并停止侵權的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經判決后,雙方當事人未提起上訴。近期陳某又將其他商家涉及店鋪和線上平臺使用“大個子麻辣燙”字樣的侵權行為提起系列案件訴訟。